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四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者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不参加本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驻社区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驻社区单位参加…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