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