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的监督:
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居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民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