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