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