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为二千亩以上。 第二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