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按时交还。交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应当付给青苗补偿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