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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四节 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申请1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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