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随船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