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四节 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四节 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申请1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