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共同制作1份《船舶保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