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 第五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第六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 第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交通运输部定期在其政府网站或者授权发布的… 第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 第九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 第十条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第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