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