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变更出资人;
歇业、终止经营;
减少运营船舶;
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前款情形涉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由交通运输部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交通运输部。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变更出资人;
歇业、终止经营;
减少运营船舶;
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前款情形涉及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由交通运输部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证书交回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