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歇业、终止经营;
调整运营船舶;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歇业、终止经营;
调整运营船舶;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