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或者业务主要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迁移; 歇业、终止经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