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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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