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