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被引用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