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