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