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