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四条 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