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