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