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