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