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