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