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