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