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4)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