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十二条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