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十三条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