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五、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