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