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