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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 刑法有关条款

第九十二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三、 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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