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九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进境出境。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第十二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 第十三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海关可以登临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疫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电讯方式进行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签发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海关应…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实施检疫查验,但有证据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货物、物品,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第二十二条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检疫查验需要,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查询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海关对查询所获得的信息,不…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