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