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货物、物品,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决定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或者予以退运、销毁;对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海关可以暂停相关货物的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