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二十二条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