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