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