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