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