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