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第八条 补充材料 第九条 临时羁押 第十条 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加快引渡程序的措施 第十二条 移交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三条 重新引渡 第十四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十五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第十七条 移交财物 第十八条 过境 第十九条 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