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过境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过境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另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过境另一方领土的请求应当载有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所有材料。
过境期间,在其领土上过境的一方应当依照其国内法律羁押被引渡人。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过境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另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提出过境请求。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过境另一方领土的请求应当载有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所有材料。
过境期间,在其领土上过境的一方应当依照其国内法律羁押被引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