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并且及时将决定通知请求方。

被请求方如果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方。

请求方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方提出。请求方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律承担因此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