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准予引渡的决定后,暂缓引渡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暂缓一事通知请求方。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对请求方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妨碍,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在不妨碍其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方保证在完成为临时引渡所批准的诉讼程序的特定部分后立即将该被请求引渡人无条件送还被请求方的情况下,向请求方临时引渡该人。

被临时引渡人在请求方境内期间应当根据请求方的国内法律予以羁押。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将计算在被请求方尚未执行的刑期内,或者由双方商定。